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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型学的原理

2015-04-15 16:39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建筑学常以功能、形态、结构、地域等分类。类型学具有方法论的意义,但又不只是方法论,还以一定的哲学观为依托。例如,黑格尔将建筑分为象征型、古典型、浪漫型三种类型,便基于他“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的美学观。黑格尔认为:“在用明确具体的形式使内容意义体现为实际存在(作品)之中,艺术就变成一种专门的艺术。”也就是说,理念与不同的形式结合,产生了不同艺术类型。在黑格尔看来,理想的艺术是理念与感性形式完全契合。

  当代建筑类型学的哲学观主要是来自现代结构主义的思想理论。结构主义有两个共同特点:第一是认为一个研究领域里要找出能够不向外面寻求解释说明的规律;能够建立起自己说明自己的结构;第二是世纪找出来的结构要能够形式化,并成为公式而作为演绎法去应用。这样,结构就具有三个要素:整体性;转换规律和自身调整性。

  从结构主义到建筑类型学的分析概括,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些结论:对于建筑的解释只能来源于建筑。“类型”是建筑师对于建筑的认识,并且随着个人观点的不同,对类型的认识也就有不同的解释。在人与建筑的关系上,人总是根据某种原型而创造出建筑,建筑师的创造只是为了建筑的变换的实现提供了动力。建筑史再创造建筑的时候,必须对建筑的类型先有所积累,并对其进行分析解读,继而在建筑的原型上进行变化,从而产生新的建筑。这一切都是遵循建筑结构模式的历史发展的。这就是当代建筑类型学中的基本哲学思想。

责任编辑:tufang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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