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4 14:14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布设原则
(1)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口。
(2)第二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3)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采样点位应根据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4)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采样点的布设:
a、对整体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入口和污水设施的总排口设置采样点。
b、对各污水处理单元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处理设施单元污水的入口和设施单元的排口设置采样点。
2、采样点位的登记
必须全面掌握与污染源污水排放有关的工艺流程、污水类型、排放规律、污水管网走向等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采样点位。排污单位需向地方环境监测站提供废水监测基本信息登记表。由地方环境监测站核实后确定采样点位。
3、采样点位的管理
(1)采样点位应设置明显标志。采样点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
(2)经设置的采样点应建立采样点管理档案,内容包括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和编号,采样点测流装置,排污规律和排污去向,采样频次及污染因子等。
(3)采样点位的日常管理
经确认的采样点是法定排污监测点,如因生产工艺或其它原因需变更时,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站重新确认。排污单位必须经常进行排污口的清障、疏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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