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8 10:34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监理机构应受理承包人和发包人提起的合同索赔,但不接受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时限提出的索赔要求。
2、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指示承包人做好延续记录,并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3、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做出对索赔申请报告的处理决定,报送发包人并抄送承包。若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机构的处理决定,则按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或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4、监理机构在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事项;在承包人提交了最终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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