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3 11:04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m。在市区旧区中心地段的商业街,按此规定控制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
(2)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8m。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3)高层建筑主楼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①建筑高度60m的,不得小于5m;
②60m建筑高度100m的,不得小于8m;
③建筑高度100m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同经批准的洋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4)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m,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m(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处算起)。
(5)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6)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控制。
(7)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没置零星建筑物;雨篷、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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