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3 11:1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1)高度不超过24m的厂房、库房和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助长火势蔓延的物品除外)。
(2)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
(3)体积超过5000m‘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教学楼、图书馆等建筑物。
(4)超过7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6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没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5)超过5层或体积超过10000m2的其他民用建筑。
(6)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2、下列建筑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高层工业建筑除外);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厂房;
(2)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贮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建筑物。
3、在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如有生产性质不同的部位时,可根据各部位的特点确定设置或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4、没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办公楼,以及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会堂,其闷顶内安装有面灯部位的马道处,宜增设消防卷盘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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