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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适宜范围

2015-04-03 11:22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一、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

  二、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

  三、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等;

  四、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五、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

  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注:在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如有生产性质不同的部位时,可根据各部位的特点确定设置或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责任编辑:tufang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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