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3 10:58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l)根据国内外有关卫生部门的研究结果,当人体衣着适宜、保暖量充分且处于安静状态时,室内温度20℃比较舒适,18℃无冷感,15℃是产生明显冷感的温度界限。本着提高生活质量,满足室温可调的要求,并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要求,把民用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温度范围定在16~24℃。
2)工业建筑工作地点的温度,其下限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制定的。轻作业时,空气温度15℃尚无明显冷感;中作业和重作业时,空气温度分别不低于16℃和14℃即可基本满足要求。关于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轻、中、重、过重作业,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执行的,而卫生部门还制定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指标》(共分四级),鉴于这两种分级方法对制定相应的室内卫生标准并无实质差别,本条及本规范其他有关条文中仍沿用原来的提法。
2、采暖建筑物冬季室内风速。
将原条文中“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统称为“活动区”,以下同。将原条文中“集中采暖”改为“采暖”。现今采暖方式的多样化,采暖热源亦多种多样,为使室内获得热量并保持一定温度,以达到适宜的生活或工作条件,不一定必须设置集中采暖。本条对冬季室内最大允许风速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设置热风采暖的建筑而言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体产生直接吹风感,影响舒适性。
3、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l)舒适性空气调节的室内参数,是基于人体对周围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和风速的舒适性要求,并结合我国经济情况和人们的生活习惯及衣着情况等因素,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等资料制定。
2)对于设置工艺性空气调节的工业建筑,其室内参数应根据工艺要求,并考虑必耍的卫生条件确定。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尽量提高夏季室内温度基数,以节省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另外,室温基数过低(如20℃),由于夏季室内外温差太大,工作人员普遍感到不舒适。室温基数提高一些,对改善室内工作人员的卫生条件也是有好处的。
4、空气调节室内热舒适性评价指标参数及工业建筑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标准。新增条文。
规定本条与国家现行标准《中等热环境PMV和PPD指数的测定及热舒适条件的规定》(GB/T18049)、《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一致。也做到了与国际接轨。空气调节系统的能耗与许多因素有关,所以空气调节能耗的许多环节都有节能的潜力。假设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为定值时,夏季空气调节室内空气计算温度和程度越低,房间的计算冷负荷就越大,系统耗能也越大。因此,宜按照国家现行标准《中等热环境PMV和PPD指数的测定及热舒适条件的规定》(GB/T18049),等同于国际标准ISO7730:1994中的PMV—PPD指标,在不降低室内舒适度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组合室内空气设计参数,可以收到明显的节能效果。
5、计算通风时工业建筑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标准。
本条是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有关条款,在工艺无特殊要求时,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制定的。
6、休息室的室温标准。
炎热季节,根据生产工艺特性,适当调整高温作业工作人员的劳动休息制度,缩短持续劳动的时间,是恢复人员体力和调整生理机能的重要措施之一,尤其是对高温环境下从事间断性的中、重体力劳动者来说,创造良好的休息环境更是十分必要的。从调整人体生理机能的要求出发,在参照本规范第3条关于舒适性空气调节夏季室内温度标准规定的前提下,避免高温作业区与休息室的温差过大所引起的骤冷骤热,规定休息室的室温标准为26~30℃。
7、局部送风工作地点的风速和温度。
8、对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新增条文。
建筑物室内空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GBZ2)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等相关规范、标准中的规定。表l中摘录了部分国家现行标准中室内污染物容许浓度指标。
9、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新增条文。部分强制条文。
无论是工业建筑还是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新风量都应根据室内空气的卫生要求、人员的话动和工作性质,以及在室内的停留时间等因素确定。卫生要求的最小新风量,民用建筑主要是对C02的浓度要求(可吸入颗粒物的要求可通过过滤等措施达到),工业建筑和医院等还应考虑室内空气的其他污染物和细菌总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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