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1 14:15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要求在设计荷载作用下所产生的结构效应应小于或等于结构的抗力或设计强度。计算中所采用的结构重要性系数“r_o”,荷载分项系数r,可变荷载组合系数“ψ_c”及其他有关系数均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采用,结构的设计强度则应遵照有关的现行国家标准采用。
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项规定极限值。要求在标准荷载作用下所产生的结构长期及短期效应,不宜超过附录三的规定值。计算中所采用的可变荷载组合系数“ψ_c”及准永久值系数“ψ_q”按规范的有关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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