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31 13:44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污水回用系统的设计和运行应保证供水水质稳定、水量可靠和用水安全。再生水厂设计规模宜为二级处理规模的80%以下。工业用水采用再生水时,应以新鲜水系统作备用。
2、再生水厂与各用户应保持畅通的信息传输系统。
3、再生水管道严禁与饮用水管道连接。再生水管道应有防渗防漏措施,埋地时应设置带状标志,明装时应涂上有关标准规定的标志颜色和“再生水”字样。闸门井井盖应铸上“再生水”字样。再生水管道上严禁安装饮水器和饮水龙头。
4、再生水管道与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平行埋设时,其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交叉埋没时,再生水管道应位于给水管道的下面、排水管道的上面,其净距均不得小于0.5m。
5、不得间断运行的再生水厂,其供电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6、再生水厂的主要设施应设故障报警装置。有可能产生水锤危害的泵站,应采取水锤防护措施。
7、在再生水水源收集系统中的工业废水接入口,应设置水质监测点和控制闸门。
8、再生水厂和用户应设置水质和用水设备监测设施,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9、再生水厂主要水处理构筑物和用户用水设施,宜设置取样装置,在再生水厂出厂管道和各用户进户管道上应设计量装置。再生水厂宜采用仪表监测和自动控制。
10、回用系统管理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各工序应建立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执行岗位责任制,并应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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