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31 14:20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 监测频次应能反映真实排污情况和环境保护治理设施的处理效果,并应使工作量最小化。
(2) 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应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次~5次,但不得少于3次。
(3) 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建设项目,其污水为稳定排放的可采瞬时样,但不得少于3次。对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效率测试的采样频次可适当减少。
(4) 对非稳定排放源、大型重点项目排放源,必须采用加密监测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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