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7 16:54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第2.0.3条和第2.0.4条确定该高层建筑物是第二类或第三类防雷建筑物或者不需要考虑防雷。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国家级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属于第二类的防雷建筑物。
(2)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当其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时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当其预计雷击次数小于0.06次/a但大于或等于0.012次/a时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该类防雷建筑物的预计雷击次数小于0.012次/a时可不考虑防雷。
(3)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当其预计雷击次数小于或等于0.3次/a时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当其预计雷击次数小于或等于0.3次/a但大于0.06次/a时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该类民用建筑物的预计雷击次数小于0.06次/a时可不考虑防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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