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7 11:56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当两个及以上的可变荷载或作用(风荷载、地震作用和温度作用)效应参加组合时,第一个可变荷载或作用效应的组合系数应按1.0采用;第二个可变荷载或作用效应的组合系数可按0.6采用;第三个可变荷载或作用效应的组合系数可按0.2采用。
二、结构设计时,应根据构件受力特点、荷载或作用的情况和产生的应力(内力)作用的方向,选用最不利的组合。荷载和作用效应组合设计值,应按下式采用:γGSG+γw?wSw+γE?ESE+γT?TST(5.1.8)式中SG―重力荷载作为永久荷载产生的效应;Sw、SE、ST―分别为风荷载、地震作用和温度作用作为可变荷载和作用产生的效应。按不同的组合情况,三者可分别作为第一、第二和第三个可变荷载和作用产生的效应;γG、γW、γE、γT―各效应的分项系数,应按本规范第5.1.6条的规定采用;?W、?E、?T―分别为风荷载、地震作用和温度作用效应的组合系数。应按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取值。
三、进行位移、变形和挠度计算时,均应采用荷载或作用的标准值并按下列方式进行组合:u=uGk(5.1.9-1)u=uGk+uwk或u=uwk(5.1.9-2)u=uGk+uwk+0.6uEk或u=uwk+0.6uEk(5.1.9-3)式中u―组合后的构件位移或变形;uGk、uwk、uEk―分别为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位移或变形。
四、当构件在两个方向均产生挠度时,应分别计算各方向的挠度ux、uy,ux和uy均不应超过挠度允许值[u]:ux≤[u](5.1.10-1)u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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