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7 16:04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而技术标准除了被技术法规引用部份(即强制性条文)以外,由双方自愿采用,在合同中约定(根据招投标法和合同法,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发标,幕墙厂投标,即视双方合同约定),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强行规定必须论证。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阶段,如认为有必要可自行组织论证后发标;幕墙厂投标前如认为有必要也可自行组织论证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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