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1 11:32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具有多数人的主体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连带之债既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也可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多数人之债中不分份额地承担债务,其中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多数债务人称为连带债务人。
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
(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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