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4 17:10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工程价款硬进行调整。
2、若因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综合单价。
3、若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若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需要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则:
(1)原措施项目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2)原措施项目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产生影响,则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时,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费均应予以调整。调整的方法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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