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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2015-04-13 18:34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我国对工程承包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法》第26条第2款对违反资质许可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1)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2)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责任编辑:i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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