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3 16:54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这里,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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