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27 15:59 建设工程教育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提问】我公司08年在成都中标,评标办法是最低价中标。工程现在=已竣工验收,由于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错误,如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列有“C15基础垫层”,而又在“地下室底板防水”的项目特征中描述“保护层:C15细石混凝土垫层”,属于同一内容在清单中重复,在结算时,甲方委托的咨询单位要求将“C15基础垫层”取消,只保留“地下室底板防水”进入竣工结算。作为施工单位,我方觉得清单是甲方提供的,有错误应编制方承担错误,不应该扣除“C15基础垫层”,因为此项我方确实已施工,甲方没有理由取消。请问:施工单位有什么依据可以向甲方要回这个子目?
【答案】学员jhghf你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中介咨询单位的做法是对的。按照GB50500-2008清单计价规范的说明,招标单位对清单的准确性负责。招标清单存在垫层混凝土项重复,但对招标清单及工程没有重大影响,工程结算按实际发生计算,没有发生的项目要扣除,这一点中介单位没有错误。垫层混凝土不是没给你,只是含在地下室防水中,同样来说垫层不可能重复给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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