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1 08:51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出行条件,合理选址布局,按年度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储备库。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优先发放;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偿还其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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