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0 07:54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前或者销售前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构成包括以下九项内容:
(一)建设用地行政划拨方式供地费用和拆迁补尝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五)管理费[第(一)项至第(四)项之和的2%];
(六)贷款利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税金;
(九)利润[第(一)项至第(四)项之和的3%以下].
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的监督,凡不符合价格构成内容规定的,一律不得计入成本。
2、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3、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销售对象要向社会公示。
5、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榆阳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无房户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家庭;
(三)家庭年收入低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年收入标准、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6、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审核。
(二)申请截止后,由项目管理单位统一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发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
(三)购买人按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房屋发证部门、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用地内容。
7、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和单位分配宅基地的人员,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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