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0 11:05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的开发业绩与社会信誉和占投标项目35%以上的自有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
5、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申请住房贷款时,除符合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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