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6 13:37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工程保修体现了工程项目承包方对工程项目负责到底的精神,体现了施工企业“服务为本,对用户负责”的宗旨,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保修义务,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一、保修的责任范围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修期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2年。
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三、保修工作程序
1.保修证书的内容
2.检查修理
3.验收
四、投诉的处理
1.对于用户的投诉,应迅速及时处理,切勿拖延。
2.认真调查分析,尊重事实,作出适当处理。
3.对各项投诉都应给予热情、友好的解释和答复,即使投诉内容有误,也应耐心作出说明,切忌态度简单生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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