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6 07:40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国务院2007年第493号令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二、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个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紧急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上述各部门报告。然后逐级及时上报,特大、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上述各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上述各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政府上述各部门。
2.报告事故的内容:
三、事故调查
1.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2.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四、事故处理及其法律责任
有关机关按照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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