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4 08:50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卫生与健康方面的规定
(一)一般要求
除下列情况外,连续24h内,任何作业人员均不应在井下滞留或被强制滞留8h以上(包括上、下井时间):
1.因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滞留时间延长。
2.作业人员为负责人、水泵工、信号工或紧急维修人员。
(二)井下空气要求
1.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不低于20%,二氧化碳不高于0. 5%。
2.井下所有作业地点的空气含尘量不得超过2mg/m3,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不得超过0. 5mg/m3。
(三)防尘措施
1.井下产尘点,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从抑制尘源开始,使工作地点的粉尘浓度达到卫生标准。
2.必须采用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可采取于式捕尘措施。
3.湿式凿岩的风路和水路,应严密隔离。凿岩机的最低供水量,应根据机型和种类,满足凿岩除尘的要求。
4.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必须进行喷雾洒水。凿岩、出渣前,应清洗距工作面10m内的岩壁。进风道及人行道、运输巷道的岩壁,每季度至少应清洗一次。
5.防尘用水应采用集中供水方式,贮水池容量不应小于每班的耗水量。水质要符合要求,水中固体悬浮物不大于150mg/L,pH值为6.5~8.5。
6.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对呼吸性粉尘的阻尘率应I级标准要求(即对粒径不大于5μm的粉尘,阻尘率大于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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