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3 13:30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事故调查与事故调查报告
1.事故调查与调查组
(1)事故的调查由专门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负责进行。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事故等级不同,事故调查分别由事故所在地所相应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并直接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4)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5)事故调查组履行事故调查职责,具体包括: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有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与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
(1)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2)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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