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30 13:31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不少于8m;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m;
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m;
4.其他地区,不少于15m.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2.取土、挖砂、挖沟;
3.采空作业;
4.堆放、悬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下同)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m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1.桥长500m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m,下游3000m;
2.桥长100m以上500m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m,下游2000m;
3.桥长100m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m,下游1000m.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m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m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m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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