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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安全事故救援和报告的规定

2015-01-30 13:31  来源于网络  【  【打印】【我要纠错】

  1.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将本建设项目的应急救援预案报所在地区铁路监督机构核备。

  2.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报建设单位备案。

  3.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铁路主管部门报告。

  4.既有线建设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的,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铁路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时问内提交书面报告。

  5.施工现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如实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6.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7.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参与组织抢险;既有线铁路建设工程发生事故后,铁路安全监察机构也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将现场情况上报。

  8.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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