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29 07:56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会计准则(2006)》对编制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2.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3.重要项目单独列报。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4.报表列示项目不应相互抵消。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般不能相互抵消,除非会计准则另有规定。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消。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消。
5.当期报表列报项目与上期报表列报项目应当具有可比性。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扭,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6.其他相关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编报企业的名称;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人民币金额单位;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2)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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