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30 13:49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项目法人的职责
(1)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基建程序,履行以下职责:
①筹措建设资金;
②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③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④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
⑤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⑥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资料;
⑦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所有档案;⑧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⑨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⑩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收费管理,按期偿还贷款。
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根据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履行以上相应职责。
(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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