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2 13:5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对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披自使用或者开业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根据《消防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管理相对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的,不再给子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