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30 15:0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²;
(2)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²;
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²。
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配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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