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3 10:36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首先要明确建筑寿命、设计使用年限和设计基准期的关系。
建筑寿命指从规划、实施到使用的总时间,即从确认需要建造开始直到建筑毁坏的全部时间。
设计使用年限指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不需进行大修即可达到其预定的使用年限,即房屋建筑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一般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当房屋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经过鉴定和维修,可继续使用。因而设计使用年限不同于建筑寿命同一建筑中不同专业的设计使用年限可以不同,例如,外保温、给排水管道、室内外装修、电气管线、结构和地基基础,均可有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
结构的设计基准期是指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它不等同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也不等同于建筑结构的寿命。一般设计规范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即设计时所考虑荷载、作用的统计参数均是按此基准期确定的。
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及其以上的丙类建筑,结构设计时应另行确定在其设计基准期内的活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地震等荷载和作用的取值,确定结构的可靠度指标以及确定包括钢筋保护层厚度等构件的有关参数的取值。其中结构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基本地震加速度、抗震措施和构造措施,应根据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原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等条件专门研究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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