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8 08:56 建设工程教育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公路路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过于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其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容易偏离了公路路政执法原有的目的。比如对待某些违法事件常常是以罚代管或罚而不管,这严重影响了公路路政执法队伍的形象。此外,还有少数公路路政执法人员随意行使执法权,查处相关违法事件时,常常采取多重标准,法律的公正性视而不见,从而导致人情案、关系案等常有发生,有时甚至出现情节重的处理轻,而情节轻的反而处理重的恶劣现象。
(二)公民整体的法制意识不强 不可否认,目前我国公民普遍缺乏必要的法制观念,对公路路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更是少之又少。这样就使广大公民容易受某些经济利益的驱使,在不知后果的情形下进行公路路政的相关违法行为。比如:违法建筑、超门头经营、占路集贸市场、擅自增设平交道口等违法现象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司空见惯的形式。
(三)公路路政执法手段缺乏必要的强制性 当前针对一般的公路路政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主要是采取口头教育或者是轻微的经济罚款,而没有相关的强制性措施。显然,缺乏强制性的处罚方式无法对相关的公路路政违法行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更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和消除公路路政违法行为。这也是公路路政执法力量薄弱的重要体现,也严重阻碍了公路路政管理长效机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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