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4 09:1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调节范围应与装置的工作量限相适应,即:在任何输出量限下,调节器均应能平稳、连续地从零调节到110%额定电压的120%额定电流值。
2.调节细度(以与各量限的上限相比的调节不连续量的百分数表示)应不大于装置中工作标准表等级值的1/3。
3.三相装置的调节设备,应能分相调节输出电压、电流(允许三相同步调节,但必须设分相细调盘)。当电压、电流回路带额定负载时,调节任何一相电流(电压)时,其余两相电流(电压)变化应不大于±3%;当装置输出电流大于30A时,允许变化±5%。调节电压(或电流)时,调定的电流(或电压)应无明显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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