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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间接续的管制

2014-11-19 14:41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1)互联互通与电信管制

  根据运营商所经营的电信业务,可以将网络之间的关系简单地分为两类,即垂直相关和水平相关。当运营商提供的电信产品属于互补情形时,其关系为垂直相关;属于替代情形时,为水平相关。

  由于产品的互补性,垂直网络之间的互联会增加双方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运营商会自动实现互联互通;而水平网络的互联,会造成激烈的市场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互联互通一般不会自动实现。即使实现了互联互通,每一个网络运营商都有将对方驱赶出市场的激励,或者至少最小化对方的市场份额。

  现实、中,比较典型的情况是网络之间既有互补又有竞争,并且竞争有不断加强的趋势。由于网络规模的差距,小型网络从互联中所获得的收益通常要比大型网络多。因此,互联双方受到互联的激励是不一样的。如果网络规模的差距有足够大的话,那么大型网络对网络互联就会采取消极态度,从而互联不可能有效地自动实现。这就是政府必须对网络互联进行规制的重要原因。总的来说,只有在竞争性的网络之间、并且网络存在着明显不对称的条件下,互联互通的管制才是有必要的。

  (2)目前的管制条例

  我国公网与专网的互联一直是作为一项政府职能加以管制的。从1989年原邮电部成立通信司行使行业管理职能以来,政府主管部门就介入了专用电信网与公用电信网的互联互通管理,并制定了一系列协调公网专网关系的法规性文件,相继出台了《关于大型工矿企业通信网与,公网联网资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公网与专网关系充分发挥专用通信网作用的通知》、《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1999年制定了《关于调整大型工矿企业专用电信网与中国电信通信网关系及有关费用的通知》,这些法规性文件是协调公专网联网,理顺双方经济利益关系的主要政策依据。

  互联管制主要是针对主导运营商与非主导运营商而言。除主导运营商以外的其他运营商之间的网间互联,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加以解决,出现互联争议时,再由政府主管部门协调。政府主管部门对主导运营商的互联管制比对其他运营商要严格,政府主管部门对有可能影响到互联进程的关键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都有明文规定。

  网间接续费标准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因为它直接影响到运营商之间的利益分配。为了协调运营商之间的利益,促进电信竞争,信息产业部2001年制定了《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对各种接续费标准作了规定。目前,由于网间通信成本正在测算中,互联费标准还在测算过程中,所以我国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是以资费为基础并兼顾有关情况制定的。但这种以资费为基础确定互联费标准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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