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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2014-11-19 13:4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1.承包人的人员

(1)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通工人。

2)具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2)承包人项目经理

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规定和监理现场机构的指示负责组织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现场机构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及时向监理现场机构提交报告。

2)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有事需离开工地时,应提前向监理现场机构请假。

4)项目经理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及时通知监理现场机构。

5)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工作天数要求。

2.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不得频繁调动。

(2)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向监理现场机构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现场机构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现场机构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3)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包括:试验及质检人员、安全员、电工、驾驶员、电焊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木工、架子工、起重安装工及电气试验工)的人员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现场机构认为有必要时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理论和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按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并将上岗资质复印件提交监理现场机构备案。

(4)监理现场机构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现场机构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并把处理结果上报监理现场机构。

(5)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6)禁止承包人人员在工地从事非法活动,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负。

责任编辑:l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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