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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质量)事故报告

2014-11-19 12:0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有关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91号)及《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安质〔2012〕11号)等有关规定,公司现对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质量)事故上报时限和内容明确以下要求:

一、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必须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二、企业发生员工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对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股份公司视其情节和影响大小,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进行问责追究处理。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依规按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依法对事故报告负总责。

中国中铁企业内部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事故报告:

(一)发生一般事故,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向上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逐级报至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质环保部);

(二)发生一般(初步核实情况不明)及较大(含)以上事故时,须由发生事故的集团公司安质部门、主管领导、主要领导核实事故信息后分别立即报告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质环保部)主管领导、主要领导。

(三)事故单位须在事发3小时内将事故信息报至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质环保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超过3小时未报,认定为内部迟报。

五、事故上报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安质部门要按照公司内部快报时限和内容,在事故发生后以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见附件1)格式、连同不少于4张能充分反映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和全貌的电子版照片及说明,逐级上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各级安质部门负责人,在履行事故上报程序中,应在依法依规履行事故上报的同时,第一时间通过格式规范的手机短信方式尽快上报事故简要情况(短信格式见附件2)。

(三)事故单位要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内部管理从严与规范的总体要求,在事故发生后20天内向股份公司提交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整改措施、现场复工情况及对事故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初步处理意见报告。

(四)事故单位要在依法取得事故调查组批复的报告后,于报告批复之日一个月内向股份公司安质环保部提报事故结案报告,含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全部经济损失说明、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决定的文件。

(五)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比照本通知办理。

责任编辑:l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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