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8 12:08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安全质量稽查队伍建设与管理,构建安全质量稽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质量风险卡控,查处违规违章行为,有效防止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行业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质量专职机构设计及人员配备的通知》、《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实行分级组建、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局成立稽查大队。稽查大队与局安质部合署办公,设大队长1名(由安全总监担任)、副大队长1名,顾问、专家若干。局安质部设稽查科,科长1名,科员(稽查专员)2~3名(其中含隧道、桥梁、机电专业人员)。
第四条 局成立直属稽查队,设队长1名,专职稽查人员3~5名。
第五条 局在部分片区成立片区稽查队,片区稽查队与片区指挥部内的局项目部安质部合署办公。每个片区稽查队设队长1名(由局项目部安全总监或副指挥长担任),配置2~3名稽查人员。
第六条 各子分公司成立稽查队,设队长1名(由安全总监担任),专职稽查人员2~3名。
第三章 稽查队伍管理及任务划分
第七条 局稽查大队在局主管安全质量的副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以局直管工程项目(铁路项目和路外高风险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环保的稽查工作为主。
第八条 直属稽查队在局主管安全质量的副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以路外工程安全、质量、环保的稽查工作为主。
第九条 片区稽查队在局片区主管局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局稽查大队的业务指导,主要以片区路外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环保的稽查工作为主。
第十条 子分公司稽查队在子分公司主管安全质量的副总经理领导下对所属工程项目开展稽查工作,并接受局稽查大队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稽查队伍的工作职责是:
1.负责制定、实施本单位稽查管理办法;
2.负责稽查本单位及所属项目部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质量法律法规、条例、规范、强制性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情况,并对项目部和作业队进行有关政策、法规、文件的宣传,督促其贯彻落实;
3.负责稽查施工项目重大危险源控制、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体系建设等工作情况。负责客观记录、对标评价施工现场真实情况,查处违法、违章、违规行为和及时处置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全面准确地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整改情况跟踪验证。
4.负责搜集、分析安全质量信息,编辑、发布稽查通报,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稽查简报;
5.收集、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组织内部交流与推广;
6.报告片区内发生的伤亡事故、质量安全重大事件;
7.负责配合政府监督部门、建设单位、其它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督查或检查。负责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8.负责对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通报、有关投诉或媒体负面报道进行了解,向主管领导和部门汇报,负责跟踪、监督处置结果;
9.保守企业机密。
第十二条 稽查大队负责对片区、子分公司稽查队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片区稽查队负责对片区所属路外项目标准化管理、安全培训及施工过程控制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章 工作权利
第十四条 各级稽查队伍具有以下工作权利
1.有权进入被查施工现场,调阅、复制相关资料,通过询问、现场检测、拍照和摄像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记录相关事项;
2.有权制止现场违法、违章、违规行为,纠正事故隐患,下达整改或停工通知书,开具处罚通知单。遇有危及质量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工,督促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立即向主管领导或上级部门报告;
3.有权对违反安全法规或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成绩和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
4.根据上级授权,组织、参与事故调查;
5.根据施工生产情况,有权调动辖区内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辖区内项目进行稽查。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稽查工作分为定期稽查、专项稽查、日常稽查。
定期稽查:局稽查大队综合性稽查每半年组织一次。片区稽查队、子分公司稽查队对所属各施工单位和项目的综合性定期稽查,每季至少进行一次,确保所有工程项目每年至少稽查一次。
专项稽查:除按上级要求开展专项稽查外,还应对高风险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安全质量问题突出或事故多发的项目或单位进行专项稽查。
日常稽查:各级稽查队伍要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常态化检查工作制度,对项目标准化管理、生产安全、工程质量、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常态化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稽查队伍要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和本单位工程项目实际,制定本级安全质量稽查评价体系与制式考评表,使稽查内容标准化、评分考核定量化。
第十七条 各级稽查队伍必须在安全质量稽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安全质量稽查通报下发被检单位或项目部,并上报本期安全质量稽查工作简报。
第十八条 各级稽查队伍对检查项目负有安全质量监管责任,如所属责任范围内工程项目出现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按《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安〔2010〕330号)及《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办法》(安〔2008〕238号)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局稽查大队对各单位安全质量稽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局生产视频会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稽查人员在稽查时,按需要表明身份或出示稽查工作证。
第七章 稽查队人事、组织关系及经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稽查大队、直属稽查队办公经费和人员薪酬由局列支,组织及人事关系在局机关。
第二十二条 片区稽查队专职人员办公经费、人员薪酬由片区指挥部列支(总支出列入局红线成本),组织及人事关系放在片区指挥部。
第二十三条 子分公司稽查队费用由各子分公司列支。
第八章 稽查人员任职条件
第二十四条 稽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国家、行业、企业的生产安全、工程质量、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2.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责任心、工作效率和综合能力应为同级机构或团队的优秀技术或管理人员;
3.具有比较丰富的项目管理、施工技术管理、安全质量管理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5年以上现场工作经历;
4.坚持原则,热爱本职岗位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
5.身体健康,适宜野外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局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完善本单位安全质量稽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安质部、稽查大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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