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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

2014-11-18 11:22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Ⅰ基本要求与内容

(1)建筑物的4个角点及建筑物转折点及建筑物顶尖处均应设置测量点,建筑物长度较长时,以30m为间距增设测量点,任何情况下不少于4处。全高测量记录应填写完整。

(2)建筑物的全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没有具体要求时,砌体结构、装配结构允许偏差不大于15mm,现浇钢筋砼结构允许偏差不大于30mm。

(3)测量记录内容应完整,数据真实可靠、不得涂改,测量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字手续齐全。

(4)监理单位对建筑物全高应进行复查测量,并做好记录。

(5)测量仪器须经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Ⅱ核查办法

(1)核查有无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

(2)核查检测仪器是否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核查记录是否填写完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核查原则

凡出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标高测量记录。

(2)测量记录内容不完整,签证手续不齐全。

(3)测量仪器未经检定或超过有效使用期。

责任编辑:l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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