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8 11:18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给排水工程隐蔽验收是指各种暗装、埋地(地下、结构内、沟井、管道井、吊顶内、夹皮墙内等)和绝热的管道、阀门、设备以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水箱壁的防水套管等安装完毕应进行隐蔽前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隐蔽。
(2)有绝热的管道,应在管道绝热前先对管道安装质量情况进行隐蔽验收;绝热层完成后,再对绝热层进行隐蔽验收,全部符合要求后方可隐蔽。
(3)给排水工程隐蔽验收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进行,验收时应检查管道的管径、走向、坡度、接口、支(吊)架、支墩、防腐、绝热质量情况;验收前给水管道水压试验和排水管道灌水、通水、通球试验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4)隐蔽验收情况应记录,记录应详细填写下列内容:被验收的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名称;验收部位、位置(标高、坐标及层次);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水平度或坡度要求;连接处质量情况;防腐措施;测试、试验情况;支(吊)架、支墩制作和安装;管槽土质处理及复土时土质情况;简图及说明。
(5)每次检查验收的隐蔽工程项目,如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参加检查验收人员应及时签字,验收结论栏内应明确验收意见。
(6)如果在检查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之处,应立即进行纠正,并在纠正后再进行验收;经验收仍不合格者,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Ⅱ 核查办法
(1)对照施工图、施工日志进行核查,检查隐蔽项目是否进行隐蔽验收,隐蔽部位是否有缺漏项。
(2)核查记录中的内容是否完整,结论是否明确,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项目未进行隐蔽验收已隐蔽,隐蔽部位有缺漏项。
(3)记录中的内容不完整,结论不明确,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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