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8 10:48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因质量原因引起的重伤或发生估计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及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将质量事故的情况及估计损失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应有经审批的事故技术处理方案。
(3)质量事故处理后须填写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记录,将事故的性质、实际损失情况、处理方法、是否造成永久性缺陷等内容填写清楚备查。
Ⅱ 核查办法
(1)对照施工日记等有关记录,检查是否存在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而又未将质量事故的情况及估计损失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事实。
(2)核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是否有有关部门审批的事故处理方案。
(3)核查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有否填写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记录,是否将事故的性质、实际损失情况、处理方法、是否造成永久性缺陷等内容填写清楚。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将质量事故的情况及估计损失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无有关部门审批的事故处理方案。
(3)质量事故处理无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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