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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临时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14-11-18 10:34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临时工程建设管理,有效控制临时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费用,结合我局临时工程建设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工程建设原则:“统筹规划、永临结合、达标从简”。临时工程管理原则:“先批后建、按图施工、量价预控、资料追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范围路内外工程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局(子公司)工程管理部是临时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局临时工程建设相关规定。

2.制定和修改完善临时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规范业务管理流程。

3.指导项目大型临建方案编制,及时审核项目上报的临建方案。

4.对项目临时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经理是项目临时工程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项目相关部门按照临时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制定设计方案、绘制设计图纸和进行施工图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工程部负责计算临时工程施工数量,项目工经部负责临时工程施工图预算。

第三章 临时工程的建设与处置

第七条 临时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

1.大型临时工程:铁路、公路或水路运输便道、便线、便桥,制(存)梁场;混凝土(填料)集中拌合站,混凝土成品预制厂,加工中心,材料厂,拼装场;临时通信、电力、给水干线(管)路;集中发电站和变电站等。

2.小型临时设施:施工生产及生活房屋,文化福利及公用房屋,施工管理信息化系统;炸药库、施工辅助用房屋(材料库、加工棚、临时发电站、空压机房、停机棚等);工地范围内的各种零星支线便道,临时水、电、通信支管(线)路,临时构筑物(水井、水塔等);大型临时工程内容以外的其他临时设施。

第八条 临时工程费用

包括修建临时工程的费用和修建临时工程而发生的租用土地及房屋、青苗补偿、拆迁补偿、临建拆除、复垦及与占用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临时工程建设标准和建设原则

1.满足局临时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2.临时工程建设遵循“从简”原则,建设规模通过施工调查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决定。

3.在满足工期要求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地形地貌、工程特点、工程量大小、供料与运输条件、南北气候差异、实施性施组安排及业主要求(特别是市政工程)等因素,提出多种临时工程方案,再进行技术经济比选。

4.项目经理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施工现场调查,对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临时工程方案的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对施组和方案的合理性负责。

5.临时工程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红线范围内永久占地,减少征地、拆迁数量和节约临时用地;并充分考虑永临结合,减少复垦数量。

第十条 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

1.临时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审批—施工—验收—投入使用”的程序。临时工程建设审批表(见附表一)。

2.铁路制(存)梁场、大型便桥等重要大型临时设施需由局设计院、科技部进行设计。其他制(存)梁场、主便道、加工中心、临时用电等大型临时设施,由指挥部负责设计,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委托设计的项目,被委托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签字齐全,并加盖公章。

4. 临时工程需办好批准手续后才能修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临时工程建设的构件加工制作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严格按图纸安装、按相关技术标准组织验收。所采用的产品、构件必须是相应资质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三无”产品。

第十一条 临时工程处置

要全面考虑临时驻地活动板房、站房、加工厂(棚)的周转使用,无法周转使用的,要考虑处置方案,预计剩余价值,以便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结束后,要按照租地协议及时复耕和绿化,主动申请地方有关部门验收,及时办理退租手续。

第四章 临时工程的管理

第十三条 局直管项目由局指挥部确定总体方案,负责本管段内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和预算编制,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托管、自管项目部负责临时工程的方案制定和预算编制,经公司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公司总工程师及总会计师审批通过后实施。

除业主原因以外,项目临建方案一经批准实施,不得随意改变或增加费用。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批复方案组织临时工程施工,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控制费用支出,禁止在临建中标单价基础上采取简单抽点的方式来控制费用。

第十五条 临时工程等同正式工程管理

1.按公司规定择优选用劳务队伍,先签合同后上场。

2.临时工程严格按交底要求施工,严格施工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验收,施工过程中形成影视资料、施工记录和台账。

3.临时工程计量支付和完工结算实行联签制度。项目部要根据临建工程特点,完工一个结算一个,及时完善各项手续。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1.临时工程建设由项目指定专人负责,以便协调用地、申报、建设和验收等工作。

2.项目部在临时工程建设完工后应组织安质、工程、工经等部门会同检查,做好各部位检查表格记录,检查结论应会签,并归档保存。见附表二《临时设施验收检查表》。

3.临时设施的安全、质量应符合局相关规定及国家标准要求,经检查不达标的,应立即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l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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