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6 09:58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l)利用合同开口多算。有的业主对发包合同重视不够,仅与施工单位商定工程范围、进度和质量等条款就签订合同,开工建设。到工程竣工结算时,才发现原发包合同一无工程价款,二无结算办法,连设计变更也没有限制的条款,甚至随意开口,合同对工程结算没有具体约定,施工单位借此夸大施工难度,不断单项报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批增加工日和投资的条子。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时,又利用合同开口和其它漏洞高估多算,增加工程投资。
(2)设计变更事后签证。有的建设单位不重视控制设计变更,不办理设计变更的审批手续,没有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没有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与投资增减的记录,从而造成施工单位根据自己的利益擅自变更设计。
(3)工程计量不按规定。工程量不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和竣工图尺寸计算。由于没有按规定计算,造成竣工结算工程量增加而多报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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