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25 18:12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塔式起重机作业前应进行下列检查和试运转:
(1)轨道基础应平直无沉陷,接头联结螺栓及道钉无松动;
(2)各安全装置、传动装置、指示仪表、主要部位连接螺栓、钢丝绳磨损情况、供电电缆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按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和试运转。
2.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起重机时,应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离不得小于2m。
3.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1m,行走轮不得小于2m)。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4.动臂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行走可同时进行,变幅应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变幅的,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变幅。
5.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采用慢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6.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
7.装有上下两套操纵系统的起重机,不得上下同时使用。
8.作业中如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阵风,应立即停止作业,锁紧夹轨器,将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完全松开,起重臂应能随风转动。对轻型俯仰变幅起重机,应将起重臂落下并与塔身结构锁紧在一起。
9.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纵室时,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
10.起重机载入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11.作业完毕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到离起重臂顶端2~3m处。
12.停机时,应将每个控制器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关闭操纵室门窗,下机后,应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断开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13.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14.每月或连续大雨后,应及时对轨道基础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轨距偏差,钢轨顶面的倾斜度,轨道基础的弹性沉陷,钢轨的不直度及轨道的通过性能等。对混凝土基础,应检查其是否有不均匀的沉降。
15.混凝土基础的不均匀沉降量应满足基础表面倾斜度或钢轨顶面倾斜度不大于1/1000的要求(参见本章第14-2-4-5节)。如不均匀沉降量超过允许值,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造成不均匀沉降的原因一般有附近地面低洼集水和地基软弱两种,处理措施有:如基础附近地面低洼,应排去集水、挖去淤泥,垫高地面并确保排水通畅;对软弱地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换填法、挤密桩法或灰土墙、锚杆法等措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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