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30 11:59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是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造价的百分比进行支付;
二是按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支付。造价工程师应根据工程的特性,结合建设单位的管理规程,充分分析以上两种模式的利弊。无论哪一种模式,都要实事求是,即不能多结,也不能少结,由于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多结会给建设单位造成前期资金压力、后期管理被动的不良局面;少结易引起矛盾纠纷、扯皮以及不安定因素。建设单位人员安排不充分时常用第一种支付模式,这种模式在施工期间与施工单位的扯皮较少,但问题暴露较迟,大部分纠纷在最后决算时一次性解决,增大了后期决算的难度;采用第二种模式支付时,对造价工程师的要求较高,应参与现场管理、及时进行工程计量签证、费用核算等。在每一次支付工程款过程中都要与施工单位进行认真结算,这种方式问题易提前暴露,一旦甲乙双方出现分歧时,要求造价工程师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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