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2 12:03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下列情形之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4、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5、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支有技术进行设计或施工;
6、停滞不前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7、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8、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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