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4 16:36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小于或等于上覆有效自重压力20%处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小于或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处的深度;
3、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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