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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招标投标管理:投标人的条件限制

2014-03-04 11:54  来源于网络  【  【打印】【我要纠错】

完善招标投标管理:投标人的条件限制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岐视待遇。《招标投标法》这条规定明确赋予潜在投标人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投标活动享有公开参与竞争的权力。目前该条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两种:一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以高资质承包低类别工程;二是有些地方和部门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招标活动中搞政策倾斜,或在招投标过程中限定投标人范围,或在评标过程中加入公正条件倾向本地投标企业,客观上造成了歧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作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打开建筑市场的大门,积极引进外地优秀建筑企业,打破地方保护及“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旧传统习惯,取消或淡化现有分量过重的地方性企业业绩分,多为他们提供竞技场所,消除他们的依赖思想,强化和提高他们的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

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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