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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2014-03-04 11:18  来源于网络  【  【打印】【我要纠错】

有关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招标无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被认定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二)招标赔偿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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