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高频考点: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已经进入了冲刺阶段,在当前阶段,考生们应该已经学习过了一遍教材,对教材中的考点知识点有了一个基础的了解。现在考生们需要的是对重要考点知识点的归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纳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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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高频考点: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考频分析】★★★★ (2017、2015、2014、2013、2012年考点)
【考点精讲】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定义: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征:
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后果;
4.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但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将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
1.违反了合同义务的行为;
2.非违约方只需要证明违约方不符合合同约定;
3.违约方想免责,需要提供免责举证,法定免责事由主要限于不可抗力,约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一)继续履行
(二)违约金和定金:
1.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只能选其一。
2.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发生违约才支付,无违约,定金可以抵作价款;
支付定金方违约,不得收回定金;
接受定金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我国《合同法》仅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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